4/08/2008
【譯文】一國兩制解決西藏問題
西藏文化自治
亞洲華爾街日報
2008年4月8日
作者:DAVID L. PHILLIPS(哥倫比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訪問學者)
檢視中國近期處理拉薩事件之方式,不由驚覺,解決西藏問題,其實有一個較為簡單的方案:中國只需將既有之文化自治法律付諸實施即可。此舉,非僅為保全西藏文化之妙法,且能平息國際非議,同時有助促使達賴喇嘛完全地,正式地及永遠地放棄西藏獨立要求。
自中共1949年掌權以來,中國承認,給予少數民族自我管理,賦予廣泛的區域自治,于國有利。中國憲法第四條,確認中國五十五個少數民族同享民族平等,并要求國家采取滿足民族「特點和需要」的政策。中國憲法除禁止民族歧視之外,還保證少數民族與主要民族漢族一樣,享有同等的思想自由,表達自由及宗教自由。
此後,中國在諸立法中加入保障及促進少數民族權益之條款。至少有160部法律法規,為中國西部藏人居住之各省,自治區及鄉村地方當局所實施。這些法律覆蓋廣泛范疇。在西藏,法例要求雇傭藏人參與維持治安,亦規定在教育及地方政府中使用藏語。關于教育及語言,明令規定當局提供中文及藏文課程,提供藏文教科書。告示牌,街名及司法文書也要使用藏文。醫院須配藏族醫護人員,藥房要供應傳統藏藥。
在宗教管理上,自治制度較為棘手。少數民族的節慶儀式,飲食禁忌及宗教習慣,受到法律保障,但宗教自由依然受到限制。法令規定寺廟須由「愛國宗教團體」管理,該團體由「擁護黨的領導」,以及「維護國家統一」的成員組成。明令禁止擁有或展示達賴喇嘛的畫像。中國政府亦干預選擇班禪喇嘛轉世靈童的傳統儀式。達賴喇嘛身後,亦定必如此。
北京所擔憂者,唯恐依法實施自治危及國家主權。然而,全面的自治,不會導致西藏走向獨立。相反,真正的自治必提升而非損害中國的主權。舉例,香港基本法,證明北京可以采取一種模式,在允許一定程度自治的同時,確保中央政府在國防外交事務上的控制權。香港經驗顯示,可以「一國兩制」政策,來鞏固領土完整。
通過協商和平解決西藏問題,也可以向臺灣傳達一個積極信息,有利更鞏固領土。而在文化自治上之共識,有助加強中國其余少數民族地區之穩定,如新疆,新疆上週的游行中,六名回族抗議者被殺,四百名被捕。只要達成該共識,中國西部有望獲得更多的外國直接投資,對當地的藏人,回人,漢人等各族人均有利。若非如此,中國還須繼續負擔在教育,基礎建設及經濟發展上的額外開支。巨額治安防衛開支還可以省下,用于更當用之處,例如用于滿足能源需求,及對付污染問題。
達成更可行的解決方案之佳途,是與達賴喇嘛和解。踏出這一步,有助平息國際社會在西藏問題上的非議之聲。達賴喇嘛已然清楚地不斷重申西藏是中國一部分,其最具資格贊同一個同時顧及中國及藏人利益的協議。然而,若毫無寸進,即便達賴也無法阻止藏人走向激進化。協商達成自治協議,鞏固中國領土完整之機會,恐因此錯過。
趁最佳時機尚未消去,中國政府應當抓緊機會。解除戒嚴,撤軍收兵,釋放僧侶及政治犯,平息事態,為時未晚。國家主席胡錦濤說過,「一定要堅持和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」。為此,中國應當設立一個「文化自治特別委員會」,容納包括西藏流亡政府代表在內的人士。授予該委員會權力,制定管治,經濟及文化等自治政策,在藏族自治區及甘肅,青海,云南,四川等藏人定居區域統一實行。
許多國家正在注視,中國如何既維持領土完整,又滿足宗教各異的少數民族之意愿。如若中國選擇和解,離棄暴力,則印尼,印度,菲律賓等等國家可能效法,走向與其難以馴服的少數民族和解之路。通過談判,北京作出信諾,去完善及完全實施其民族自治法律,是西藏問題的最佳方案,也是對鄰國之優良示范。
訂閱:
發佈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發佈留言